杨政办发〔2018〕5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杨陵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快杨陵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杨陵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17〕30号)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杨办发〔2018〕2号)精神,促进我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贯彻落实“五新”战略任务为统领,依托区位、科教、历史文化等优势,充分发挥杨陵农耕文化特色资源,以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文化企业发展为支撑,推进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到2022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达到6%,文化产业结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文化产业成为杨陵转型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文化产业为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统计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见附件),统计关系均在示范区或杨陵区,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增加财政投入,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增长机制。从2018年起,区政府每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落实文化产业项目的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区政府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合理稳定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二)培育骨干企业,壮大市场主体
2.大力培育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对接近和符合统计标准的规上文化企业及时制定跟进措施,推动企业适时纳统入库。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发展壮大。对首次成为规模限额以上工业类、服务类和限额以上贸易类的文化企业,除享受示范区相关奖励政策以及杨陵区关于支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业、贸易业相关奖励政策外,区政府再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补助。
3.支持鼓励文化产业个转企。凡区内大中型文化产业个体户,自愿转为私营法人企业,并成为规上文化产业企业,从当年纳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18年大中型文化产业个体户发展成为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的,再额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支持发展前景好的文化产业个体户(限3-5家),通过联营合作组建为合伙规上文化产业公司,一次性奖励主合伙人8万元,其它合伙者2万元,以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该合伙公司10万元奖励。
5.加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发展。加大规上文化企业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帮助文化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实施品牌战略,扩大经营生产,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按0.5%折算成奖补资金,其他按照1%折算成奖补资金,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每年在行业规定纳税范围内足额缴纳税款,且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类、限上贸易类文化企业,按纳税额的5%予以奖励。对每年足额缴纳税款,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规上工业类文化企业,按纳税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完善统计制度,加强文化企业统计
7.凡落实专门信息监测员和统计员的规上文化样本企业,政府为其配备电脑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
8.凡属入库统计的规上文化企业,每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
9.凡在每月15日前完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的规上文化企业,对该企业统计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助,每拖延一天,扣发10元补助,每提前一天,增加5元补助。
(四)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文化产业展会
10.对参加由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省级以上国内外文化行业或文化产品会展的文化企业,自购展位参加的给予50%的摊位费资金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只资助1个标准摊位),对广告宣传费给予50%的资金补助,每年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政策由企业申报,经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准审定后予以兑现,对同一项目与区上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对规上文化企业统计员工作补助每月发放一次,其余奖励于次年上半年兑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为区委宣传部、旅发委、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工商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
(二)统筹协调推进。区委宣传部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牵头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每半年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为区内文化企业争取中省政策支持,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合力。
(四)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各部门要定期掌握文化企业运行和营业收入情况,督促规上文化企业及时做好数据报送,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区统计局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
附件